基本信息
標準簡介
標準目錄
中文樣稿
Article 1 This Regulation wa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s on Safety Supervis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egula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the safety performance of the bursting disc devices of special equipments and strengthening the safety supervision work of bursting disc devices.
Article 2 This Regulation is applicable to the bursting disc devices used for those special equipments specified in the "Regulations".
The bursting disc device is composed of such spare parts as bursting disc and bursting disc holder. The terms related to bursting disc devices involved in this Regulation are detailed in Appendix A.
Article 3 This Regulation specifies the basic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the process of material, design, inspection, installation, application and others as well as for the manufacture licensing, type tes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work of bursting disc device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rresponding technical standards and management systems shall not be less than requirements of this Regulation.
The safety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bursting disc devices are detailed in Appendix B.
Article 4 The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 of bursting disc devices shall obtain the corresponding manufacture license of special equipments.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QSIQ")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cceptanc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he manufacture license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bursting disc devices.
The "Special Equipment Manufacture License" is valid for four years. The bursting disc device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 holding the manufacture license shall adopt appropriate mode to mark the "TS" license sign and the serial number of "Special Equipment Manufacture License" on the product.
The manufacture licensing procedure of bursting disc devices shall include application, acceptance, trial production, type test, appraisal and evaluati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nd license issuing, etc. The specific licensing procedure shall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The manufacture license conditions of bursting disc devices are detailed in Appendix C.
Article 5 In case of any one of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the bursting disc device shall be carried out with the type test, therein, for Item (I), (II) and (III), the trial produc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prior to the type test:
(I) Applying for the Manufacture License;
(II) Prior to putting new product into production;
(III) Significant changes are made in such aspects as structure and technology of the product and influence the safety performance;
(IV) The Manufacture License is replaced;
(V) The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 restarts the production after stopping production for over 6 months;
(VI) Problems exist in the safety performance of product.
The item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type test of bursting disc devices are detailed in Appendix D.
Article 6 After the license application is accepted, the bursting disc device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 shall carry out trial produ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fication and quantity required by the appraisal and evaluation and the type test, and the trial product shall select those representative ones from the bursting disc device types applying for license.
The bursting disc device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 shall invite the bursting disc device type test organization published by the AQSIQ to do the type test on product.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for Bursting Disc Devices
Appendix A Terms
Appendix B Safety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Bursting Disc Devices
Appendix C License Conditions for Manufacture of Bursting Disc Devices
Appendix D Requirements of Type Test of Bursting Disc Devices
Appendix E Requirements for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Bursting Disc Devices
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一條 為了保障特種設備的爆破片裝置安全性能,加強爆破片裝置的安全監察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條例》所規定特種設備使用的爆破片裝置。
爆破片裝置由爆破片和夾持器等零部件組成,本規程所涉及的有關爆破片裝置術語見附件A。
第三條 本規程規定了爆破片裝置的材料、設計、制造、檢驗、安裝、使用等過程以及制造許可、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相應技術標準、管理制度等的有關規定不得低于本規程要求。
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要求見附件B。
第四條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境內、外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的受理和審批。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持有制造許可的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采用適當方式在產品上標注“TS”許可標志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編號。
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型式試驗、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具體許可程序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條件見附件C。
第五條 爆破片裝置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型式試驗,其中第(一)、(二)、(三)項在型式試驗前應當進行產品試制:
(一)申請制造許可證的;
(二)新產品投產前的;
(三)產品的結構、工藝等方面有重大改變,影響安全性能的;
(四)制造許可證換證的;
(五)制造單位停產超過6個月重新進行生產的;
(六)產品安全性能存在問題的。
爆破片裝置型式試驗項目與要求見附件D。
第六條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在許可申請受理后,應當按照鑒定評審和型式試驗要求的規格與數量進行產品試制,試制產品應當是許可申請爆破片裝置型式中有代表性的產品。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按照附件D的要求,約請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爆破片裝置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爆破片裝置型式試驗程序包括約請與受理、產品技術資料審查、抽樣、檢驗與試驗、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證書。
第七條 爆破片裝置型式試驗應當按照產品的型式進行。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投入批量生產的爆破片裝置型式必須是經型式試驗合格的。
第八條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許可范圍進行產品制造,并且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爆破片裝置制造過程的監督檢驗。
爆破片裝置制造監督檢驗要求見附件E。
第九條 本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術語
A1 爆破片裝置
爆破片裝置是由爆破片(或爆破片組件)和夾持器(或支承圈)等零部件組成的非重閉式壓力泄放裝置。
在設定的爆破溫度下,爆破片兩側壓力差達到預定值時,爆破片即刻動作(破裂或者脫落),泄放介質。
A1.1 爆破片
在爆破片裝置中,因超壓而迅速動作的壓力敏感元件。
A1.2 爆破片組件
是指爆破片、背壓托架、加強環、防腐保護膜或者密封膜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零件組合成的組件。
A1.2.1 加強環
是指爆破片組件中,與爆破片邊緣緊密貼(結)合,起到增強其邊緣剛度作用的環圈狀零件。
A1.2.2 背壓托架
是指爆破片組件中,用以防止因系統在背壓工況時,引發爆破片意外破壞的支撐架(或者托架),包括以下兩種:
(1)張開形背壓托架,爆破片爆破時發生破裂的背壓托架;
(2)非張開形背壓托架,爆破片爆破時不發生破裂的背壓托架。
A1.2.3 防腐保護膜
是指爆破片組件中,受腐蝕性介質影響時,為了防止腐蝕破壞而附加的金屬或者非金屬薄膜。
A1.2.4 密封膜
是指爆破片組件中,對開縫型爆破片起密封作用的薄膜。
A1.3 夾持器
爆破片裝置中,具有定位、支撐、密封等功能,并且能夠保證爆破片準確動作的獨立夾緊部件。
A1.4 支撐圈
用機械方式或者焊接方式固定爆破片位置,并且具有支撐爆破片受力、保證爆破片準確動作的功能,但是不能獨立起到夾緊作用的環圈狀零件。
A2 泄放接管
連接于爆破片裝置的泄放側,用于爆破片裝置泄壓后將介質引至指定地點的接管。
A3 背壓差
泄放側高于人口側壓力的差值。
A4 涂層、鍍層
(1)涂層,采用噴涂的方法,在爆破片或者夾持器等零部件的表面所涂覆一定厚度的金屬或者非金屬層;
(2)鍍層,采用電鍍或者化學鍍的方法,在爆破片或者夾持器等零部件表面覆蓋一定厚度的金屬層。
A5 制造范圍
一個批次爆破片標定爆破壓力相對于設計爆破壓力允許的偏差范圍。
A6 批次
具有相同的型式、規格、標定爆破壓力和爆破溫度,并且材料(牌號、爐批號、規格)以及制造工藝相同,連續生產一定數量的爆破片裝置為一個批次。
A7 爆破壓力
在設定的爆破溫度下,爆破片動作時兩側的壓力差值。
A7.1 設計爆破壓力
在特種設備設計時,根據特種設備工作條件和有關安全規范要求,在所設計爆破溫度下,爆破片應當具備的動作壓力值。
A7.2 最高(最低)爆破壓力
設計爆破壓力與制造范圍和爆破壓力允差的代數和。
A7.3 試驗爆破壓力
爆破片裝置進行爆破試驗時,實測的爆破壓力值。
A7.4 標定爆破壓力
在規定的爆破溫度下,從同一批次爆破片中抽取樣品,經過爆破試驗確定的實測爆破壓力算術平均值。當爆破片制造范圍取為零時,標定爆破壓力為設計爆破壓力。
A7.5 爆破壓力允差
試驗爆破壓力相對于標定爆破壓力的最大允許偏差。
A8 爆破溫度
爆破片達到爆破壓力時,爆破片的膜片溫度。
A9 泄放面積
爆破片裝置用于泄放介質最小橫截面的流通面積。
A10 泄放量
爆破片裝置爆破后,單位時間內通過泄放面積能夠泄放介質的流量,又稱爆破片裝置泄放能力。
A11 安全泄放量
被爆破片裝置保護的系統在單位時間內必須泄放的介質流量。
A12 流阻系數
經專用試驗裝置測試,介質通過爆破片裝置所損失的速度頭(速度平方除以重力加速度的二分之一)表示的無量綱項。
A13 型式試驗
對爆破片裝置樣品所實施的檢驗與試驗,以驗證爆破片裝置的安全性能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
A14 爆破片裝置類別
分為正拱形、反拱形、平板形和石墨型。
A15 爆破片裝置型式
分為正拱普通型、正拱開縫型、正拱帶槽型、反拱開縫型、反拱帶槽型、反拱脫落型、反拱刀架型、反拱鱷齒型、平板普通型、平板開縫型、平板帶槽型、石墨可更換型和石墨不可更換型等。
附件B
爆破片裝置安全技術要求
B1 材料
用于制造爆破片裝置的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良好的與使用條件相適應的耐腐蝕性能、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能夠滿足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要求;
(2)材料制造單位能夠對材料質量進行有效控制,并且向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提供材料質量證明文件。
B2 設計
爆破片裝置的設計應當符合本規程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要求。如果采用國外、境外標準時,標準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當符合本規程的規定,還應當將標準原文以及中文譯文送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的技術組織或者技術機構審查,并且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B2.1 設計單位
爆破片裝置設計工作應當由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承擔。
B2.2 設計文件
B2.2.1 設計文件內容
爆破片裝置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本規程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要求。爆破片裝置設計文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設計任務書;
(2)設計圖樣;
(3)設計說明書;
(4)安裝、使用說明書。
B2.2.2 設計任務書
爆破片裝置必須按照設計任務書要求進行設計,設計任務書中的原始數據與設計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操作參數,包括設備的工作壓力,工作溫度范圍,壓力波動范圍和頻度,設備的容積,設備內部氣、液、固相所占容積或者比例,介質最大流量,可以保證設備安全的最小安全泄放量,爆破片的設計爆破壓力和爆破溫度,泄放后可能產生的爆破片背壓工況,介質性質,泄放速度,以及可能對安全泄放的影響因素等;
(2)介質的名稱及其特性,包括介質組成,各組分含量或者比例,各組分分壓及其氧化性,易結晶程度和腐蝕性、相態、黏度、毒性、可燃爆特性等;
(3)安裝泄放接管及其法蘭等零部件的技術要求;
(4)爆破片裝置使用單位要求的主體材料牌號;
(5)制造、驗收標準。
B2.2.3 設計爆破壓力
爆破片裝置設計爆破壓力應當根據各類承壓設備的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確定。
B3 制造與檢驗
B3.1 基本要求
B3.1.1 設計修改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對設計文件修改時,應當取得委托單位的書面意見,并且對修改的部分作詳細記載和備案。
B3.1.2 外購、外協零部件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采用的外購、外協零部件應當符合設計圖樣和技術文件要求,并且應當索取質量證明文件。
B3.1.3 爆破片與零部件加工
爆破片與零部件(加強環、背壓托架、防腐保護膜、密封膜、夾持器、支撐圈以及其他外協的附件)加工應當符合設計圖樣和技術文件要求。爆破片零部件加工、裝配、試驗應當編制工藝規程(工藝卡)以及制造過程質量控制表(卡)。
B3.2 出廠檢驗
爆破片裝置出廠檢驗,至少包括爆破片裝置所有零部件、組件的外觀檢查和爆破片裝置爆破試驗。
B3.2.1 外觀檢查
爆破片裝置采用的所有零部件、組件應當進行外觀檢查,還應當逐片進行爆破片表面質量檢查和夾持器密封面表面質量檢查。
B3.2.2 爆破片裝置爆破試驗
B3.2.2.1 試驗裝置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具備完成爆破試驗的試驗裝置。試驗裝置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要求。
B3.2.2.2 試驗介質
爆破片裝置爆破試驗所使用的試驗介質應當與爆破片裝置實際使用介質的相態一致。可以采用水、礦物油或者其他無腐蝕性液體做為液態試驗介質,空氣、氮氣或者其他惰性氣體做為氣態試驗介質。
B3.2.2.3 試驗樣品
爆破片裝置表面質量檢驗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設計圖樣要求后,在同一批次爆破片裝置中,隨機抽取規定數量樣品進行爆破試驗。
B3.2.2.4 試驗數據
經過爆破試驗,在爆破溫度下實測爆破壓力的算術平均值,為該批次爆破片裝置產品出廠所標注的標定爆破壓力與爆破溫度。
B3.2.3 檢驗、試驗記錄和報告
爆破片裝置的全部檢驗、試驗的原始數據、記錄和報告,應當按照產品批次收集、整理、計算和歸檔,以此出具檢驗、試驗報告。
B3.3 標志
B3.3.1 標志內容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在每只爆破片銘牌上標注明顯標志,標志內容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1)《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編號以及標志;
(2)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名稱或者注冊商標;
(3)爆破片型號;
(4)批次編號和產品編號;
(5)爆破片與夾持器的材料牌號;
(6)規格(夾持器代號或者泄放口公稱直徑);
(7)標定爆破壓力;
(8)爆破壓力允差;
(9)爆破溫度;
(10)最小泄放面積;
(11)流阻系數(需要時,注B);
(12)監檢標志;
(13)制造日期;
(14)泄放方向。
上述第(1)、(2)、(6)項也應當在每只爆破片夾持器厚度方向的邊緣上標注。
注B:流阻系數用以下代號表示:
KRG——爆破片裝置采用干態空氣或者惰性氣體驗證;
KRL——爆破片裝置采用液體驗證;
LRGL——爆破片裝置采用干態空氣或者惰性氣體和液體驗證。
B3.3.2 銘牌
(1)銘牌應當采用與爆破片相同或者其他耐腐蝕材料制造,并且采用焊接或者鉚接等方法與爆破片裝置連接;無法焊接或者鉚接時,應當采用其他方法固定連接;
(2)銘牌的標志應當采用刻蝕、模壓、鋼印等方法標注,其字符高度不小于2mm,明顯易讀;
(3)爆破片裝置安裝后,銘牌應當便于查看。
B3.4 出廠資料
爆破片裝置交付用戶時,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隨產品至少提供以下資料:
(1)產品合格證;
(2)爆破片裝置裝配簡圖;
(3)安裝、使用說明書;
(4)產品質量證明書(按批次向用戶提供,符合B3.5的規定);
(5)爆破片裝置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
(6)制造單位與用戶合同規定的有關文件。
B3.5 產品質量證明書
爆破片裝置產品質量證明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產品名稱;
(2)批次編號;
(3)產品型號;
(4)制造(批次)數量;
(5)產品規格(夾持器代號或者泄放口公稱直徑);
(6)材料牌號;
(7)適用介質、溫度;
(8)設計爆破壓力;
(9)制造范圍;
(10)標定爆破壓力;
(11)爆破壓力允差;
(12)爆破溫度;
(13)流阻系數(需要時,注B);
(14)制造標準;
(15)合格標記,檢驗人員印章;
(16)制造單位名稱,《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編號,檢驗專用印章或者公章;
(17)制造日期。
B3.6 產品技術檔案
每批次爆破片裝置出廠后,制造單位應當建立產品技術檔案,并且至少將以下資料歸檔:
(1)設計圖樣、設計說明書以及制造工藝文件;
(2)材料質量證明文件;
(3)制造過程質量控制表(卡),檢驗、試驗原始數據,記錄和報告;
(4)出廠檢驗報告;
(5)產品質量證明書;
(6)爆破片裝置制造監督檢驗證書;
(7)用戶反饋信息、售后服務或者維修記錄以及事故現場調查與分析記錄和事故處理記錄等。
產品技術檔案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4年。
B3.7 裝運和保管
B3.7.1 包裝
(1)爆破片裝置應當配有專用包裝盒(箱),包裝盒(箱)應當能夠防止爆破片裝置在1m高處落下時受到損傷,還應當避免爆破片的拱面受到擠壓而影響安全性能;
(2)每個包裝盒(箱)外表面應當標注爆破片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制造單位、制造年月,包裝盒(箱)內應當裝有爆破片裝置的產品合格證和安裝、使用說明書。
B3.7.2 運輸
爆破片裝置應當經包裝后,才能夠運輸,在運輸、搬動過程中應當避免碰撞、沖擊、潮濕和污染。
B3.7.3 保管
爆破片裝置應當在原包裝盒(箱)內貯存,保持貯存環境干燥和防止擠壓。
B4 選用
B4.1 適用與不適用范圍
B4.1.1 爆破片裝置適用場合
(1)設備操作異常時,壓力增加速度過快,安全閥不適用的;
(2)設備運行中不允許介質有任何微量泄漏的;
(3)介質易產生沉淀物、黏性膠狀物等有可能導致安全閥失效的;
(4)介質腐蝕性較強的;
(5)泄壓面積很大、泄放壓力過高或者過低等,安全閥不適用的其他場合的。
B4.1.2 爆破片裝置不適用情況
(1)經常超壓或者溫度波動過大的;
(2)反拱形爆破片裝置不適用于高黏度或者可能在拱面大面積產生結晶介質的。
B4.2 爆破片裝置選用要求
(1)選用爆破片裝置作為安全附件,應當綜合考慮設備的工作壓力、溫度、介質、泄放要求等因素,還應當根據不同型式爆破片裝置的技術特點進行選擇;當爆破片裝置與安全閥裝置串聯使用時,應當選擇無碎片或者非脫落型爆破片裝置;
(2)在確定爆破片裝置泄放面積時,應當考慮爆破片爆破后張開程度、殘留碎片(含背壓托架及其附件的殘片等)對爆破片泄放能力的影響;還應當考慮到介質的超音速泄放、泄放背壓、高溫、氣體電離、泄放介質二次爆炸、回火等因素對于泄放能力的影響;
(3)選用爆破片裝置的泄放能力,應當大于或者等于被保護的特種設備安全泄放
設計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特種設備安全泄放量和爆破片裝置安全泄放面積的計算書;不能夠進行計算時,設計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委托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協商選用爆破片裝置。
B5 安裝
(1)拆開爆破片裝置包裝盒(箱)后,應當認真檢查爆破片有無損傷,拱面有無被擠壓的痕跡,確認無損傷或者被擠壓時,才可以進行安裝;
(2)爆破片裝置安裝前應當認真閱讀安裝、使用說明書,按照安裝、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正確安裝;
(3)應當按照正確方向將夾持器安裝到夾持法蘭中,均勻擰緊夾持法蘭的螺栓;
(4)在爆破片裝置安裝過程中不得損傷爆破片的拱面,不得在爆破片與夾持器間隨意附加密封墊片,不允許自行對夾持器進行任何修理加工;
(5)爆破片裝置的銘牌,在安裝后應當便于查看,安裝位置以及方向應當避免人員刮碰,并且不得與其他設備之間產生磨擦;
(6)對盛裝易燃易爆介質或者毒性程度為中度以上危害介質以及貴重介質的承壓設備,應當在爆破片裝置的泄放側設置泄放接管,將介質排放到安全地點,并且應當進行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7)若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爆破片裝置采用排放匯集管時,匯集管的截面積不得小于各爆破片裝置泄放接管截面積的總和。
B6 使用
使用單位應當對爆破片裝置進行日常檢查、定期檢查以及定期更換,并且保留爆破片裝置使用技術檔案。
B6.1 日常檢查
使用單位應當經常檢查爆破片裝置是否有介質滲漏現象。如果爆破片為外露式安裝時,應當查看爆破片是否有表面損傷、腐蝕和明顯變形等現象。
B6.2 定期檢查
爆破片裝置定期檢查周期可以根據使用單位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規定,但是定期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定期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爆破片裝置安裝方向是否正確,核實銘牌上的爆破壓力和爆破溫度是否符合運行要求;
(2)檢查爆破片外表面有無損傷和腐蝕情況,是否有明顯變形,有無異物黏附,有無泄漏等;
(3)爆破片裝置與安全閥串聯使用時,檢查爆破片裝置與安全閥之間的壓力指示裝置,確認爆破片裝置、安全閥是否泄漏;
(4)檢查排放接管是否暢通,是否有嚴重腐蝕,支撐是否牢固;
(5)帶刀架的夾持器,檢查其刀片(如有可能)是否有損傷缺口或者刀口變鈍;
(6)如果在爆破片裝置與設備之間安裝有截止閥,檢查截止閥是否處于全開狀態,鉛封是否完好。
B6.3 更換
B6.3.1 爆破片更換
爆破片更換周期應當根據設備使用條件、介質性質等具體影響因素,或者設計預期使用年限合理確定,一般情況下爆破片裝置更換周期為2至3年。對于腐蝕性、毒性介質以及苛刻條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裝置應當縮短更換周期。
爆破片裝置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當立即更換:
(1)存在B6.2中(1)~(3)所述問題;
(2)設備運行中出現超過最小爆破壓力而未爆破;
(3)設備運行中出現使用溫度超過爆破片裝置材料允許使用溫度范圍;
(4)設備檢修中拆卸;
(5)設備長時間停工后(超過6個月),再次投入使用。
B6.3.2 夾持器更換
爆破片更換時,應當對夾持器做相應的清洗和檢查,如果存在以下情況,應當將夾持器送交原制造單位進行維修或者報廢處理:
(1)夾持器出現變形、裂紋或者有較大面積腐蝕;
(2)夾持器密封面損壞;
(3)帶刀架夾持器的刀片損傷或者變鈍;
(4)存在其他影響爆破片正常安裝或者正常工作的問題。
B6.4 改造、維修
爆破片只能與原制造單位提供的夾持器配套使用。爆破片裝置的所有零部件,使用單位不得自行改造、維修。
B6.5 爆破片裝置使用技術檔案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爆破片裝置使用技術檔案。使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爆破片裝置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安裝、使用說明書;
(2)爆破片裝置定期檢查記錄、報告;
(3)爆破片裝置日常使用記錄;
(4)爆破片裝置或者零部件更換記錄;
(5)爆破片裝置運行故障、事故以及維修記錄。
附件C
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條件
C1 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項目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項目品種為“爆破片裝置”,產品許可范圍是按照規格、爆破壓力、爆破溫度等作為限制條件。
注C-1:由于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涵蓋了產品設計的內容,因此在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鑒定評審時,應當包含對爆破片設計人員考核的要求。
C2 爆破片裝置制造許可條件
C2.1 法定資格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或者在所在地政府部門合法注冊。
C2.2基本要求
(1)擁有適應爆破片裝置研發、設計、制造、試驗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和技術工人;
(2)擁有滿足爆破片裝置制造必要的設計與生產條件,包括制造場地、原材料和產品存放場地、設計辦公條件、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等;
(3)擁有適應爆破片裝置產品設計、制造需要以及產品質量檢驗、試驗要求的檢測手段和條件,包括檢測儀器、理化檢驗設備、無損檢測設備、計量器具和與產品出廠檢驗項目相適應的試驗條件;
(4)擁有有關的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
(5)具備爆破片裝置產品設計、主要生產工序和完成最終檢驗工作的能。
注C-2:
(1)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的理化檢驗、無損檢測工作可以外委;
(2)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無損檢測工作外委時,外委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核準資格和能力;
(3)爆破片裝置制造過程中外委的工作質量和產品質量,由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負責。
C2.3 質量保證體系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TSG Z0004)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產品特性,建立爆破片裝置的設計、制造質量保證體系,并且有效實施。
C2.4 注冊資金和職工人數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的注冊資金應當不少于300萬元,在冊職工數應當不少于30人。
C2.5 專業人員
C2.5.1 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設置設計、工藝、材料、焊接、熱處理、理化、無損檢測、檢驗等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注C-3:
(1)制造單位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可以根據產品質量控制的實際情況和產品技術特性進行設置;如果產品制造無焊接、無損檢測過程時,可以不設置相關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2)如果制造單位的理化檢驗、無損檢測由外委單位承擔時,應當設置相應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負責對外委單位工作質量的控制。
C2.5.2 技術人員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在冊的設計、工藝與檢驗技術人員不少于職工總人數的20%,其中機械、材料、模具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擔任設計、校核以及審核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以上(含工程師)職稱的人數不少于3人,并且擔任爆破片裝置設計工作已持續2年以上(含2年),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
C2.5.3 無損檢測人員
爆破片裝置產品標準有無損檢測要求時,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具有超聲檢測Ⅱ級、滲透檢測Ⅱ級資格的無損檢測人員各不少于2人項。
G2.5.4 理化檢驗人員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理化檢驗人員中,至少應當有1名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含助理工程師)職稱的技術人員。
C2.5.5 焊接人員
爆破片裝置有焊接要求時,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至少具有2名持證焊接人員,持證項目應當滿足產品焊接的要求。
C2.6 生產條件
C2.6.1 廠房場地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的生產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m2。
C2.6.2 生產工序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根據爆破片裝置型式設置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購與驗收、下料、成型、開縫、刻槽、機械加工、熱處理、裝配、爆破試驗和最終檢驗等制造工序(如果產品標準有要求時,還應當設置其他相應工序)。
C2.6.3 生產設備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的主要生產設備應當滿足產品制造需要^生產設備的數量要求見表C-1。
表C-1 生產設備數量要求
生產設備名稱 數量要求(不少于)
下料設備(沖床、剪床、電火花和激光切割) 4臺
液壓機 6臺
模具、胎夾具(下料、成形和刻槽) 40套
機加工設備 6臺
焊接設備 2臺
熱處理設備(包括真空熱處理設備) 2臺
C2.6.4 工藝裝備和存儲條件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擁有滿足產品加工需要的各類工藝裝備和擺放各類工藝裝備、模具、胎夾具的空間、架具等存儲條件。
C2.7 檢測手段
C2.7.1 檢驗與試驗設備檢驗與試驗設備的要求見表C-2。
表C-2 檢驗與試驗設備要求
設備名稱 設備要求
爆破片試驗裝置 滿足出廠檢驗項目要求的爆破壓力標定裝置和性能試驗裝置
疲勞試驗裝置 滿足爆破片裝置產品疲勞試驗要求的液體和氣體介質疲勞試驗裝置
密封性試驗設備 滿足爆破片裝置的泄漏測試裝置以及爆破片與夾持器組合件檢漏裝置
試驗壓力源 滿足試驗要求的氣壓源和液壓源
試壓泵 滿足產品試驗要求的液壓試驗泵
壓力表 滿足爆破片裝置爆破試驗要求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1級,2.5MPa以下的每個系列壓力表不低于0.4級
檢測器具 內外徑、拱高以及其他幾何形狀等尺寸精密測量器具
計量器具 壓力變送器、溫度表(計)、壓力表、熱電偶等計量器具應當滿足產品的測試要求,并且在檢定有效期內
C2.7.2 理化檢驗設備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的材料理化檢驗等儀器設備應當滿足產品標準的要求。
C2.7.3 無損檢測設備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的無損檢測設備應當滿足產品標準的要求。
附件D
爆破片裝置型式試驗要求
D1 型式試驗程序具體要求
型式試驗程序具體要求如下:
(1)爆破片裝置型式試驗申請;
(2)型式試驗機構對爆破片裝置型式試驗申請的受理;
(3)確定型式試驗抽樣方式和樣品的類別、型式、規格、數量;
(4)產品技術資料審查;
(5)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準備試驗用樣品,型式試驗機構按照抽樣規則抽取樣品,并且在抽取的樣品上標注樣品專用標志;
(6)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將樣品進行包裝,采取專人送達的方式,將樣品送至型式試驗機構指定地點;
(7)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和型式試驗機構人員共同拆箱,確認樣品是否符合型式試驗要求;
(8)進行爆破片裝置型式試驗時,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可以派員作為型式試驗觀察人員在試驗現場進行觀察;
(9)型式試驗機構試驗完成后,應當及時整理試驗數據,在規定時限內出具試驗報告及證書。
D2 型式試驗抽樣規則
依據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申請和實際情況,型式試驗樣品應由型式試驗機構在爆破片裝置制造現場抽取。型式試驗抽樣原則如下:
(1)樣品應當是經過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檢驗,符合相應產品標準、技術條件要求的成品;
(2)抽取樣品時,應當考慮樣品在規格、壓力、材質等方面的代表性;
(3)每種型式爆破片裝置隨機抽取不少于3種規格樣品;
(4)同一規格的樣品應當在同批次產品中抽取;
(5)所抽取每種規格樣品的基數不得少于需要進行型式試驗所需爆破片裝置數量的3倍;
(6)當型式試驗結論為不合格需要復驗時,應當在同批次產品中加倍抽取復驗樣品;
(7)當可以確定因為試驗操作和設備原因致使試驗失誤時,允許在同批次產品中再抽取樣品重新進行試驗。
D3 型式試驗覆蓋范圍
根據爆破片裝置的結構、規格、材料等特性,每種型式所抽取樣品的型式試驗結論覆蓋該型式中全部規格的產品。
D4 型式試驗項目、內容和要求
爆破片裝置型式試驗項目,包括技術資料審查和試驗樣品的檢驗與試驗。具體的試驗項目、內容和要求,除符合本規程外,還應當按照相應標準規定進行。
D4.1 產品技術資料審查
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提供的產品技術資料主要內容和要求如下:
(1)設計參數等數據的選用及其來源符合要求;
(2)設計文件所采用的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符合要求;
(3)檢驗和試驗方法的選擇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要求。
D4.2 試驗樣品檢驗與試驗
檢驗與試驗的主要項目如下:
(1)外觀質量與幾何尺寸檢驗;
(2)試驗樣品標志;
(3)密封性試驗(需要時);
(4)爆破試驗;
(5)泄放量試驗;
(6)流阻系數測試(需要時);
(7)疲勞試驗(需要時)。
注D:需要時是指安全技術規范及其標準有明確規定的。
D5 型式試驗方法
爆破片裝置的型式試驗方法按照本規程及其相應標準的要求進行。
D5.1 外觀質量與幾何尺寸
使用專用量具,檢查外觀表面質量和測量爆破片的尺寸是否符合產品圖樣的要求。
D5.2 試驗樣品標志
檢查、核對試驗樣品標志是否完整并且符合本規程及其相應標準的要求。
D5.3 密封性試驗
在專用試驗裝置上進行爆破片裝置的密封性試驗。
D5.4 爆破試驗
在專用爆破試驗裝置上,每一規格分別進行3只爆破片裝置的爆破試驗,記錄爆破壓力,將實際爆破壓力與標定爆破壓力進行比對。
D5.5泄放量試驗
在專用泄放量試驗裝置上,對3只同規格爆破片裝置進行泄放量試驗,計算平均值,即為該型號、規格爆破片裝置的泄放量。
D5.6 流阻系數測試
在專用流阻系數測試裝置上,可以采用單一規格法確定所測試規格爆破片裝置的流阻系數;或者采用三規格法(同一型式中的3種不同規格)確定該型式爆破片裝置的流阻系數。
D5.7 疲勞試驗
根據不同類別爆破片裝置的試驗壓力要求,按照相應標準規定,進行規定次數的循環壓力疲勞試驗后,再進行爆破試驗,實際爆破壓力應當符合相應標準規定;或者按照相應標準規定進行循環壓力極限次數的疲勞試驗,爆破片裝置不發生破壞。
D6 型式試驗結論的判定與處理
D6.1 判定原則
爆破片裝置技術資料審查和試驗樣品的各項檢驗、試驗結論均滿足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產品技術文件的要求,型式試驗判定為“符合”。
D6.2 產品技術資料審查
審查爆破片裝置設計文件以及產品出廠資料是否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要求。
型式試驗機構在對爆破片裝置技術資料審查時,應當及時與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進行交流溝通。當設計文件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時,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向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在接到書面整改意見后,應當在規定時限內進行整改,并且將整改的設計文件及時報送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對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確認。若整改后的設計文件與試驗樣品不一致時,爆破片制造單位應當重新提供試驗樣品。
D6.3 試驗與復驗
當同一試驗項目有一只試驗樣品不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要求時,允許進行該試驗項目的復驗,復驗的試驗樣品數量為2倍原試驗樣品數量,并且復驗只能進行一次。當該項目的復驗的試驗樣品均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要求時,則判定該項目的試驗結論為“復驗符合”,否則該項目的試驗結論為“不符合”。型式試驗結論為“不符合”的,爆破片制造單位在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請進行型式試驗。
D6.4 考核性試驗
在《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換證時,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應當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爆破片裝置試驗樣品,作為持證期間制造的產品進行考核性試驗。抽取的試驗樣品型式、規格、數量、方法等應當由受理機關或者型式試驗機構與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商定。
D7 型式試驗其他要求
型式試驗方案的制定、試驗樣品抽樣和標識、試驗人員、試驗設備及場所、試驗記錄、檢驗數據的認可、專用設備試驗的監督、試驗樣品管理等要求,由型式試驗機構制定,并且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規定。
D8 型式試驗報告、證書和型式試驗情況匯總
爆破片裝置型式試驗后,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出具《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報告》(見附件D-1),型式試驗結論為“符合”的,還應當出具《特種設備型式試驗證書》(見附件D-2)。
《特種設備型式試驗證書》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型式試驗證書編號說明”的要求進行證書編號(見附件D-3)。
《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報告》和《特種設備型式試驗證書》一式三份,兩份交爆破片裝置制造單位保存(其中一份提交鑒定評審機構),一份由型式試驗機構存檔。
型式試驗機構應當每年填寫《爆破片裝置型式試驗情況匯總表》(見附件D-4),并且上報國家質檢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