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 M、N 類汽車的座椅以及上述座椅使用的頭枕產品(不包括后向座椅及其在這些座 椅上安裝的頭枕和兒童乘員使用的座椅系統)。其他車輛用座椅及頭枕產品可參照使用。
由于法律法規或相關產品標準、技術、產業政策等因素發生變化所引起的適用范圍調整,應以 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CQC) 發布的公告為準。
2. 認證模式
汽車座椅及頭枕產品的認證模式為: 型式試驗+初始工廠檢查+獲證后的監督 認證的基本環節包括:
a. 認證申請
b. 產品型式試驗
c. 初始工廠檢查
相同生產者、不同生產企業生產的相同產品(應具備相同的生產工藝和相同關鍵零部件/原材 料供應商) ,或不同生產者、相同生產企業生產的相同產品, 應為不同申請單元, 但可考慮僅在一 個單元的樣品上進行型式試驗, 其他生產企業/生產者的產品需提供資料進行一致性核查。
3.2 申請認證提交資料
認證委托人通過網絡(www.cqc.com.cn)向 CQC 提出認證委托, 認證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寫必要 的企業信息和產品信息。 CQC 依據相關要求對申請進行審核,發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 認證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認證申請。
認證委托人應在申請受理后按認證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委托實驗室提供有關申請資料和技 術材料,通常包括:
(1)認證申請書;
(2)證明材料:
a.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的注冊證明如營業執照等(初次申請及有變更時) ;
b.若三者不一致時, 還需提交相關各方簽訂的有關協議書或合同(如委托加工協議書、授權書 等)(適用時) ;
c.認證委托人為銷售者、進口商時, 還須提交銷售者和生產者、進口商和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 同副本(初次申請及有變更時) ;
d.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適用時);
e.對于境外生產企業,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國內的實體證明(相關法律法規有要求時) 。
(3)產品描述、照片及產品圖紙等技術資料;
每個認證單元需按實施規則附件 1 的要求提供產品描述、照片及產品圖紙等技術資料。同一單 元中包含多個型號/規格的,還需提供不同型號間的差異描述。需按照 CQC 發出的具體的技術文件 格式填寫, 并提交電子版資料。
型式試驗樣品應是委托認證的生產企業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產的產品。認證委托人應保證其所 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產品的一致性,不得借用、租用、購買樣品等方式用于檢測。CQC 和/或實 驗室應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實驗室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的, 應當向 CQC 說明 情況, 并做出相應處理。
4.2.2 送樣要求
認證委托人應按照型式試驗方案的要求準備樣品并送往委托的實驗室。如認證委托人提出需求, CQC 也可安排檢查員在按 5.3 條進行生產一致性工廠檢查時現場進行抽樣,此種情況下, 抽樣應在 生產一致性現場檢查結論為合格,或者存在不符合項,需以書面方式驗證糾正措施有效性的前提下 進行。
原則上,生產企業應確保在收到型式試驗方案的 20 天內將樣品送委托實驗室進行型式試驗。 如認證委托人因特殊情況未在規定時間內送出樣品,需向 CQC 提供其延遲送樣的充分理由。
4.2.3 型式試驗樣品規格和數量
(1) 一般情況下,每單元送同一型號座椅總成產品 3 套。電動座椅還需帶插接件。
(2) 如果為單獨的座椅頭枕申請,需提供座椅頭枕 3 套, 配套的座椅靠背一套。
(3) 對于座椅護面、填充物等有機材料部件, 應保證能從抽樣/送樣的產品上,對于同一設計 燃燒速度的材料,取下至少 5 塊符合 GB8410 規定的樣片。
(4) 座椅相關設計信息(靠背設計角,調整方法, 座椅質心, H 點或 R 點坐標,電動座椅的接 線圖等)。
(5) 必要時,需提供座椅總成的夾具一套。
送樣時,座椅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或 CCC 自我聲明的制造商/授權代表)原則上應提供與座椅 相連的車輛車體(包括連接、固定等機械、電氣附加裝置); 若企業不能提供車輛車體,可采用等 效試驗方法(GB 15083-2019 第 5.9 條) ,但制造商應提供該方法等效性的證明文件,實驗室需對 該證明文件進行確認并作為原始記錄保存, 同時應在型式試驗報告中按照 ISO/IEC 17025 的規定注 明。
ECE R80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seats of large passenger vehicles and of these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 strength of the seats and their anchorages
ECE R118 Uniform technical prescriptions concerning the burning behaviour and/or
the capability to repel fuel or lubricant of materials us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ertain categories of motor vehicles
FMVSS 222 School Bus Passenger Seating and Crash Protection
FMVSS 302 Flammability of Interior Materials
型式試驗項目為上述依據標準的適用條款。
原則上,應執行上述標準的最新版本。當需使用標準的其他版本時,則應按附件 3 規定的適用 相關標準特殊要求執行。
對于未納入本規則的涉及汽車座椅及頭枕產品的安全、環保的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 生 產者應自覺執行且符合要求。
4.4 型式試驗的實施
4.4.1 型式試驗應在 CQC 委托的實驗室完成。實驗室對樣品進行型式試驗, 應確保檢測結論真 實、準確,對檢測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并歸檔留存,以及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的記錄具有可追溯性。 型式試驗過程發現異常情況時, 應及時與 CQC 溝通,并作相應處理。
4.4.2 若有試驗項目不合格, 允許認證委托人在對不合格產生原因分析后進行整改,整改完成 后重新進行試驗。凡需重新試驗的, 實驗室須將試驗情況通報 CQC,由 CQC 重新確認試驗方案。 認 證委托人一般情況下應在 CQC 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并向委托實驗室和/或 CQC 提交有效的整改資 料和/或樣品, 超過該期限的視為認證委托人放棄認證委托,終止認證。認證委托人也可主動終止 認證委托。對于抽樣方式的整改樣品,應由 CQC 安排人員進行現場抽樣,如已完成工廠檢查,需根 據不合格項目及原因,評價判斷是否需補充進行工廠檢查。
一般情況下,型式試驗合格和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審查合格后,進行工廠現場檢查。必要時, 產品型式試驗和工廠現場檢查也可以同時進行。
原則上,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審查和工廠現場檢查應在型式試驗合格后一年內完成,否則應重 新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同一企業同類產品的后續申請免于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審查和工廠現場檢查,僅實施獲證后的 監督檢查。
5.2 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審查
5.2.1 生產者或工廠應按本規則附件 2 的要求制定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并提交 CQC 進行審查。 CQC 應將審查結果告知生產者或工廠。
5.2.2 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審查通過后, CQC 機構根據其編制生產一致性工廠現場檢查方案, 方案應包括檢查的產品、場所及范圍。
5.2.3 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的審查時間根據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 并適當考慮工廠的 生產規模, 具體人日數見表 1。
表 1 生產一致性控制計劃審查人日數
產品單元數 審查人日數
1 個單元 1
2-5 個單元 1.5
5 個單元以上 2
5.3 工廠現場檢查
5.3.1 一般要求
工廠現場檢查為認證機構對生產者或生產企業的生產一致性控制體系能否符合認證要求的評價。
5.3.2 工廠檢查對象的界定和覆蓋性要求
檢查結果為不合格的,本次認證終止。
5.3.5 工廠現場檢查時間
工廠現場檢查時間根據所委托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 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來確定, 具體人日數見表 2。為保證認證質量,允許生產一致性檢查的總人日數在控制計劃審查和工廠現場 檢查兩個階段組合分配, 但總人日數不超過表 2 的要求。
表 2 工廠現場檢查人日數
企業規模
產品單元數 20 人以下 20-50 人 51-100 人 100 人以上
1 個單元 2-3 3-4 4-5 6
2-5 個單元 3-4 4-5 5-6 6
CQC16-491261-2022 汽車座椅及座椅頭枕
5 個單元以上 4-5 5-6 6 6
備 注 1)同時生產多類 CQC 認證產品的工廠(不同認證規則) ,主類產品之外每增加一 類產品增加 2 人日。
2)已獲 CQC 證書的工廠擴大產品類別:
a. 按表 2 計算,至少 2 人日;
b.汽車座椅生產廠增加 M1 類汽車前排座椅、座椅頭枕生產廠增加汽車座椅按擴類 處理;
c. 對于生產汽車座椅及座椅頭枕的企業, 若同時申請汽車內飾件(僅限座椅面料) 的產品認證,不增加計費人日數。
3)同一質量保證體系控制下的多家工廠, 第二家工廠起最多 4 人日。
5.3.6 工廠遠程檢查
認證結果評價與決定時間以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不超過 5 個工作日。
7.獲證后的監督
獲證后監督是指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的監督。CQC 結合生產企業實際情況開 展獲證后監督,監督內容包括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樣檢測, 獲證后監督方式的選擇見表 3。
表 3 獲證后監督方式的選擇